我是覺得法庭的錄事與書記官,原來設計的功能與資曆都是不一樣的,但是目前都把書記官當錄事用,而其執業最主要的中英打速度與准確度,並非進用測驗的重點,反而考一大堆司法學科與學者見解的問題翻譯
法庭錄事應當考的是聽打的速度與正確性,不克不及增刪點竄(若有需要,錄事只能於筆錄末加註某段某行應若何增加點竄之文字,本身簽名並請法官簽名以配合負起責任),包括所有法庭勾當,除言語以外,還包孕舉止,所載言語內容應包孕法律術語、經常使用醫學術語、商用英語、槍械彈藥刀具毒品名稱(包羅俗名)等,當然還有英語/台語/客語與常見俚語,如果有其他說話特長,還要加分(或另招考與充分法庭翻譯員額與提昇其品質)。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回應「靠北書記官」臉書網頁「靠北書記官205」貼文內容之新聞稿 (司法最新動態)
萬國翻譯公司們的法庭組織一貫因陋就簡,對於法庭人員各自所需的專業更不正視,法警在做庭丁的工作,書記官在做錄事該做的工作,又沒有標準功課程序,身處此中的人沒法各司其職,又若何顯示得專業,而能獲得民眾的相信呢?
1、就面試進程之申明:該書記官先前曾任職於本院,於105年表達文意,本院基於珍惜人材之理念,當時即曾示意可為其調劑其他恰當職務,試圖慰留,惜該名書記官透露表現需賜顧幫襯母親及另有人生籌劃,而對峙告退,本院雖不捨,亦只能玉成其孝心。嗣本院於106年6月間招考書記官,該名書記官曾從頭報名應考,並已吻合初審資曆、經由過程打字考試,卻在進行面試之前,就地表明摒棄口試。本次(107年3月21日)書記官招考甄試,該名書記官再度報名,基於本院人力拮據,為確認登科者到職、久任之主觀意願與客觀前提,確於口試時,曾向該名書記官確認其倘獲登科後,是否可以久任之主、客觀條件,此係一般用人機關拔擢人材時,常有之基本考量,亦為及時疏解本院人力窘境所必需,在場面試委員並未以尖酸刻薄之用詞惡言相向,該名書記官那時亦未有情感上之反彈,順遂完成面試。
2、就招考了局列為備取之說明:本次招考了局,係依招考門徑之相幹劃定,統計4名面試委員評分之結果,嗣經本院甄審委員會抉擇經由過程後,於107年4月2日對外正式通知佈告正、備取人員及名次,均依照原有劃定規矩進行,將應試者中經由過程登科資曆者予以發佈,以符合全部應試人員之平正性要求,並沒有如貼文所述「該名書記官輕生後,榜單就將她的名字排在候補」之情事。以上進程,皆有面試會議及考成甄審會議紀錄為憑。
3、本院對包孕書記官在內等全部火伴,持久以來,不辭辛勤,為戮力保護案件當事人權益所作之忘我奉獻,深表愛護保重、必定與敬意。人材乃無價珍寶,本院曆來正視同仁於公事上所回響反映之各項定見,不分層級,本此初志,亦將繼續努力建構使全體同仁深具歸屬感之工作情況,共同攜手將職場打造為暖和的家庭。」
「縣警局暗示,死者於2016年3至7月間,由於審批文件相關情事遭署長(56歲)高聲叱責,又在幹部會議談話時被痛批等緣由,造成精力狀況惡化,同年7月在家中自殺翻譯死者留下寫有「每次上呈主座審批時,指導都分歧」、「遭到主座輕忽」等內容的遺書。」
這位書記官撐不下去就去職了,她其實很優秀,還考上三等書記官特考。
總之,職場霸凌的問題,是一定要被重視的。
次就前述臉書貼文內容,申明以下:
清明時節,列位主座們,體系體例內的冤魂,是不是入夢?
士林地院的民事庭,曾經有一位書記官。
「本院對於靠北書記官臉書網頁107年4月9日第205篇貼文內容之回應以下:
#靠北書記官2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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